Page 29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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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
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 1 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
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
適用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
損益或依同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或損失,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
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14] 。
夫妻贈與放寬解釋 賣地省百萬房地合一稅
2017-03-17 11:48 自由時報 文 / 記者馮牧群
財政部在 2017 年 3 月初新公告的解釋令明顯放寬夫妻贈與部分規
範,最大差異就是房地合一上路前取得、上路後才贈與,合併計算持
有兩年以上,出售時適用舊制,也就是土地增值免繳資本利得稅,另
外房地合一上路後取得,也放寬贈與時的成本認定標準,以最先的實
際取得價格為成本。放寬解釋後,房仲業者試算夫妻贈與 3,000 萬的
土地,日後若以原價出售,可節省 400~900 萬的稅金。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指出,根據今年 3 月 2 日
最新釋出財政部令,解決夫妻贈與後出售,適用新舊制與成本認定的
問題,假如夫或妻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由他人手中購入不動產,並
在 2016 年實施房地合一稅制後,才進行配偶間的「贈與」,再行出售
給他人,若「夫妻持有時間」合併計算滿兩年以上才出售,放寬適用
舊制,也就是沒有房地合一稅,土地交易不用課資本利得稅。
另外一個大幅放寬的是配偶自第三人以「市場價格取得」房地,
夫妻間贈與後轉售,則市價可認列 原始取得成本,並非以遠低於市價
的土地公告現值當作成本,也可以省下許多稅金。曾敬德表示,夫妻
贈與不少是出自於節稅規劃,希望利用另一半土增稅自用住宅用地的
[14] 財政部 106 年 3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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