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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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依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規定計算之財產交易損失,


               不得自依本法第 1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

               所得中減除。」該條規定是說明,適用舊制的財產交易損失,

               不能扣抵適用新制的房地合一所得;同樣的新制的房地交易

               損失,也不能扣抵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其理由包括:1. 新

               制之房地合一交易所得(損失)包括房屋與土地的交易所得(損

               失 ),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 ( 損失 ) 僅為房屋部分的所得 ( 損

               失 ),兩者的範圍並不相同。2. 財產交易所得是併入個人綜合

               所得課稅,每年僅申報一次;房地交易所得則是每次交易完                                                  第
                                                                                           七
               成後30日內辦理申報。故不論在實質內容或申報繳納程序上,                                                章

               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 ( 損失 ),與新制的房地交易所得 ( 損失 ),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

               兩者顯不相容,故不得互抵。


               二、稅率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個人之房屋、土地

               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

               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


               (一)依身分別區分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

                       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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