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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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


                       個人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
                 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依本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 自住房屋之租稅優惠 ) 計算持有期間,得併計

                 之期間,應以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

                 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

                 業務使用為限。
















               2. 取自配偶贈與的房地

                       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

                 間合併計算。但依本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計算

                 持有期間,得併計之期間,應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

                 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
                 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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