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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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財政部的解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不包括經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依
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 [4] ,以及骨灰 ( 骸 ) 存放設施
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5] 。該兩號解釋能否適用於房地合
一稅,其疑義同公設地上的房屋,依本書的見解仍然認為應納
入課稅的範圍,也就是該類土地仍屬課房地合一稅之標的物。
(二)排除課稅的房地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規定,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 1 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
以按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1.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
土地:(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
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2)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
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2.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之 1 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3. 被徵收或
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4. 尚未被徵
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1. 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四百萬以下
該款所稱的自住房地與土地稅法所稱的自用住宅用地
[4] 財政部 101 年 5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10100087230 號令。
[5] 財政部 100 年 12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00411274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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