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264

另依財政部的解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不包括經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依

             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                        [4] ,以及骨灰 ( 骸 ) 存放設施

             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5] 。該兩號解釋能否適用於房地合

             一稅,其疑義同公設地上的房屋,依本書的見解仍然認為應納

             入課稅的範圍,也就是該類土地仍屬課房地合一稅之標的物。


             (二)排除課稅的房地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規定,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 1 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

             以按第 1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1.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

             土地:(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


             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2)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

             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2.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7 條及第

             38 條之 1 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3. 被徵收或

             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4. 尚未被徵

             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1. 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四百萬以下

                       該款所稱的自住房地與土地稅法所稱的自用住宅用地



             [4]  財政部 101 年 5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10100087230 號令。
             [5]  財政部 100 年 12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004112740 號令。


    256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