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260

1.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 103 年 1 月 1 日之次日以後「取


                 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2.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房地合一稅區分新制與舊制最主要的理由,乃是為了保

             障長期持有不動產者,對於房地產租稅負擔的合理預期,以

             及減輕納稅義務人舉證房地成本的負擔,因為在台灣絕大多

             數的房屋是自住或營業使用,並非以賺取價差為目的,若將

             房地合一稅無限制的溯及延申適用,首先將面臨房地成本該

             如何認定的問題,因為在購入房地時,並未預期到未來會有

             房地合一稅的實施,故未將取得房地成本的相關證明文件留


             存,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成本無法舉證的不利結果,很可能因

             此被課以比實際賺取利益高很多的房地合一稅,這樣的結果

             必然造成民怨四起。至於為何要追溯至 103 年 1 月 2 日以後

             取得的房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與特種貨物與勞務稅之

             短期交易房地課稅接軌,因為從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的不

             動產就不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出售的房地有可能持有

             不到二年,若不課房地合一稅將形成一段法律的空窗期,故


             將 103 年 1 月 2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取得的房地納入課稅

             範圍,但也因為僅是為了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接軌,故這段
             期間取得的房地,若持有滿二年也不課房地合一稅。至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不論持有多久都要課房地合一

             稅,但個人部分會根據持有期間的不同適用不同的稅率,持




    252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