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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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房地合一稅之立法目的及課稅範圍
壹、立法目的
房地合一稅是為了使不動產交易的所得稅負擔合理化,
對房屋及土地交易的所得合併計算應課的所得稅,以填補不
動產交易賺取高額利潤卻不用繳納所得稅的稅法缺失。
第
七
短期買賣不動產獲利免繳所得稅 章
黃一永先生 98 年 1 月 10 日拍賣取得臺北市房屋一戶,房屋的價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
款為 3,000 萬元,土地的價款為 2,000 萬元,繳納契稅印花稅及代書費
等 10 萬元,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花了 100 萬元將房屋裝潢整修,在
同年 12 月 1 日將房屋出售,房屋的售價為 3,000 萬元,土地的價款為
3,000 萬元,土地部分淨賺 1,000 萬元,但因為是同一年內買入及賣出
房屋,土地公告現值並未調整,免繳納土增值稅,房屋部分也無財產
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類似於上述案例的情形,實務上非常多見,由該案例可
得知短期買賣不動產賺取高額利潤,竟然不用繳納所得稅,
顯然不合理,故在 100 年立法通過了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
依該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7 條的規定,銷售持有期
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
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應課以銷售價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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