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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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受贈農地未耕作 不得追繳全額贈與稅
2002-12-19 經濟日報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原本免徵贈與稅的農地,如在
五年內有部分土地未做農業使用,國稅局只能就未從事農業用途的土
地追繳贈與稅。
家住台北縣的王先生 83 年時送給兒子六筆農地。依照遺贈稅法及
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作農業使用的土地,無須課徵贈與稅。不過條件
是受贈之日起五年內,這些農地不能另作他用,否則稅捐機關可以向
贈與人追繳原本應納的贈與稅。
第
88 年時,國稅局派員檢查王先生贈與土地的使用情形,發現其中 六
一筆土地,已近乎荒廢,甚至已經成為道路及停車場。國稅局因此向 章
王先生追繳全部贈與稅。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國稅局依據的法令是財政部在 78 年做出的台財稅 780208481 號函
釋。其中規定,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31 條,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
地,如果在贈與日起五年內,有部分面積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應該
就全部免稅土地,追繳應納稅負。
不過王先生不服,他認為在六筆贈與農地中,只有其中一筆的部
分面積,沒有持續生產農作,其他五筆仍有栽種農作。國稅局若要追
繳稅款,也只能追回未繼續耕種的該筆土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財政部 78 年函釋令的實際意義應該
是,每一筆土地的部分面積,若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國稅局應該追
回該筆土地的全部免稅額,而非擴及他筆仍然繼續作農業使用的土地。
判決書指出,民眾受贈的全部土地未做農業使用,與一筆土地的
部分面積沒有繼續耕作,兩者情況不同。若是都須追繳全部贈與稅,
顯然有失公平,也不符實質課稅原則,兩者應有差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此判決,國稅局只能就未繼續耕作的該筆土
地,追繳贈與稅。並在 90 年度訴字第 6633 號撤銷北區國稅局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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