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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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於系爭土地作農業使用,與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徵贈與稅之要

                件不符,國稅局依法對甲君追繳應納之贈與稅,並無不合。



                    將農地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 如子女、孫子女

               等 )、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不須課徵贈與稅,但自受贈

               之日起 5 年內,須將受贈的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

               轉給別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若在 5 年列管期間內移

               轉受贈的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除了因受贈人死亡、受贈

               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外,國稅局將依規定追                                                  第
                                                                                           六
               繳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受贈免課贈與稅的農地,自受贈之                                                  章


               日起 5 年內,若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或移轉登記予他人,被國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稅局或農業主管機關查獲,經通知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回

               復登記原所有權人,應依限改正,否則將被依法追繳贈與稅。

               但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作農

               用准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列管                    [102] 。

                    所稱「該未繼續作農業使用部分」,為配合農業主管機

               關係以整筆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為查核基準,稽徵機關


               亦應按「筆」核算應追繳稅款;惟如整筆土地,僅部分未作

               農業使用,經通知當事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後,於所令期

               限屆滿時,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而應予補稅者,如該未作農

               業使用部分,業經依法分割,則稽徵機關於核算應追繳稅賦

               [102] 呂○○君將農地贈與其子呂 ××,於 5 年列管期間內,呂 ×× 復將受贈之農地回
                    贈呂○○乙案,如經查至回贈前原受贈人呂 ×× 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
                    與稅之情事,因係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准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再加以列管。( 財政
                    部 88 年 9 月 2 日台財稅第 881940612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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