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251
繼續於系爭土地作農業使用,與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徵贈與稅之要
件不符,國稅局依法對甲君追繳應納之贈與稅,並無不合。
將農地贈與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 如子女、孫子女
等 )、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不須課徵贈與稅,但自受贈
之日起 5 年內,須將受贈的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
轉給別人,才能享受此項免稅優惠。若在 5 年列管期間內移
轉受贈的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除了因受贈人死亡、受贈
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外,國稅局將依規定追 第
六
繳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受贈免課贈與稅的農地,自受贈之 章
日起 5 年內,若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或移轉登記予他人,被國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稅局或農業主管機關查獲,經通知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回
復登記原所有權人,應依限改正,否則將被依法追繳贈與稅。
但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作農
用准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列管 [102] 。
所稱「該未繼續作農業使用部分」,為配合農業主管機
關係以整筆農業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為查核基準,稽徵機關
亦應按「筆」核算應追繳稅款;惟如整筆土地,僅部分未作
農業使用,經通知當事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後,於所令期
限屆滿時,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而應予補稅者,如該未作農
業使用部分,業經依法分割,則稽徵機關於核算應追繳稅賦
[102] 呂○○君將農地贈與其子呂 ××,於 5 年列管期間內,呂 ×× 復將受贈之農地回
贈呂○○乙案,如經查至回贈前原受贈人呂 ×× 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
與稅之情事,因係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准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再加以列管。( 財政
部 88 年 9 月 2 日台財稅第 881940612 號函 )
2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