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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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應免稅。但經查,鄭婦是無償為他人 ( 指其子媳等人 ) 購置財產或還

                債,因而涉及贈與行為。法院說,鄭婦若先將農業用地先行移轉登記
                在她名下,並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後,再贈與子女,依遺產
                與贈與稅法規定,就得以享受農地免徵贈與稅的優惠。



                    而前述之農業用地必須仍作「農業使用」,即依法實際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的農業設施或

               農舍等使用者。




                                          農地信託利益歸子女 要稅                                     第
                                                                                           六

                                                                2010-08-06 經濟日報            章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農地贈與子女繼續做農業使用,依法享有免課贈與稅權利,不過
                財政部指出,若以農地做為他益信託標的,並以子女為信託受益人時,

                贈與標的即屬「權利」並非農地,此一行為必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已經明確規定,凡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贈與子女繼續
                作農業使用五年,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不過若將農地成
                立他益信託,雖將全部信託利益歸屬子女,仍須課徵贈與稅。
                    稅捐機關日前即有一宗案例因此被補徵贈與稅。有一納稅人甲將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 ( 公告現值 3,000 萬元 ),成立他益信託,信託
                契約明定全部信託利益的權利,歸屬其子乙君,期間 20 年,甲主張應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由於甲所贈與的標的是農地信託的「權利」,與遺
                贈稅法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不同,且受益人乙必須等待信託
                期滿後,才能取得農地所有權,無法在贈與發生日起,以受贈人身分
                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五年,在不符免稅要件
                下,甲因此被國稅局核定補徵贈與稅 278 萬元。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之 1 的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
                之全部的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權利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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