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244

不足以彌補要多繳所得稅的損失。在 2016 年 1 月房地合一稅


             正式上路後,土地不再享受免納所得稅的優惠,房屋土地要

             合併計算所得課稅,受贈承取得的不動產是以土地公告現值

             及房屋評定價準價格為成本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所要課的稅

             更重 ( 詳本書第七章 )。



             貳、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不動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

             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

                   共有土地分割各人無償取得與原持有比例不等者應課贈

             與稅     [96] 。例如,大王與小王兩兄弟共有土地公告現值 3000

             萬元的土地,兩人的持分為各二分之一,故兩人各有公告現

             值 1500 萬元的土地,若經分割後大王分得的土地公告現值為

             500 萬元,小王分得的土地公告現值為 2500 萬元,此乃涉及

             大王將 1000 萬元的土地贈與給小王 ( 分割前 1500 萬元減分割


             後 500 萬元 ),但若經法院判決分割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

             有比例不等無補償者,免課贈與稅                         [97] 。

             [96] 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
                 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以贈與論,應依法課徵贈與稅,此時,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為受贈人,應由稅捐
                 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贈與人,應依
                 法申報贈與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所繳納之
                 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予以減除。( 財政部 67 年 7 月 24 日台財稅第 34896 號
                 函 )
             [97] 經法院裁判分割之共有土地,雖各人依法院判決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原
                 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等,但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判令當事人間須以金


    236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