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243
效力之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
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因為每一筆土地及房屋均
有它不同的特質,包括地理位置、建材等,在没有達成交易
的情況下,每個人會有不同的評價標準,例如動產在出售前,
賣方所出的價格與買方出的價格一定不同,而有數個買方時,
每個買方所出的價格也不同,故必須靠房仲業者來促使買賣
雙方達成協議,不動產才能成交。在繼承遺產及贈與財產的
第
情況下,不動產是無償的移轉,故没有實際的成交價格,為 六
章
避免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對於『時價』的認定有所差異,故規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
準價格為準。但因在實務上,土地的公告現值與房屋的評定
標準價格與市場的價格差異很大,因此曾經有很多人以贈與
不動產的方式來節省贈與稅。
但這樣的說法是僅看到贈與稅的部分,未考慮到受贈人
或繼承人未來出售繼承或受贈時所要負擔的稅負,因為依財
政部的解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於計算財產交易損
益時,得減除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
格 [95] 。換句話說,就是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未來出售時
會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成本,因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很低,
將造成巨額的所得產生,在贈與稅所產生的「節稅效果」尚
[95] 財政部 102 年 11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10200157200 號令。
2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