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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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但如納稅義務人能


               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

               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
               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98] 。故若納稅人無法提供客觀資料證明市

               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仍應

               視為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以贈與論。



                                                                                           第
               參、無償為他人購買不動產                                                                六
                                                                                           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3 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但該財產為不動

               產者,其不動產。本條款定原來僅有本文的規定,故無償為

               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贈與的金額就是他所提供的資金,而與

               所購買的財產是什麼並無任何的關係。例如父母親花了五千

               萬元為子女購買一戶房地,贈與的金額就是五千萬元。但在


               1995 年 1 月 13 日增加但書的規定,從此以後,無償為他人購

               買不動產,就不是以資金來計算贈與的金額,而是以不動產

               的時價來計算贈與價值,而不動產的時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

               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故若該房地的現值及標準價

               格為二千萬元,縱使父母親所出的資金是五千萬元,但在計

                   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 70 年 10 月 6 日台財稅第 38460 號函 )
               [98] 財政部 90 年 11 月 7 日台財稅字第 0900457029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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