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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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完成日』,則較為明確,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
要點第 4 點第 2 款第 1 目的規定,與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
轉,以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取得日,也就是在核發使用執照日,
房地始達到可供銷售的狀態,而屬於合建完成,故若解釋為
合建完成日,應以土地取得日計算至房屋興建完成核發使用
執照日為持有期間,計算是否持有滿二年。依本文的見解,
本款的立法目的,在於確認是否以短期持有的土地與建商合
建,然而地主與建商成立合建契約,房屋是否能興建完成是
第
未定之數,且以土地取得日至合建契約生效日是否在兩年內, 六
章
認定屬短期持有,會造成土地至少被閒置二年才能開始興建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房屋,屬經濟資源的浪費 [94] ,故應以取得日計算至房屋興建
完成核發使用執照日,認定是否持有滿兩年內為宜。
(三)經常性以合建方式出售土地
所謂的經常性,是指個人五年內參與興建房屋案件逾二
案以上。至於五年內該如何計算,重點在於『參與』這兩個
字的解釋,可能的解釋有:1. 簽定合建契約日。2. 開始興建
日。3. 合建完成日。若解釋為簽定合建契約日,則個人在五
年內與建商簽訂三個以上合建契約,即構成該要件;若解釋
為開始興建日,則應以申請建築執照日計算,也就是五年內
[94] 已故稅法大師 Joseph A, Pechman 教授,於「The Rich, the Poor and the Tax They Pay」
一書中提出,對資本課稅通常會產生閉瑣效應 (Lock-in Effect)。 閉瑣效應係因資產
增益在實現時課稅,會造成資產持有者為規避稅負,而不將資產出售以實現其所得,
因為降低流動性而形成資產的不合理或無效率的配置,並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引
自袁義昕,〈房地合一長期持有優惠探討〉,《稅務旬刊〉,2289 期,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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