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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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營業登記。
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 18 點第 1 款的規定,
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合建分售的地主才會被視為是
營利事業,以下就該三個條件解析如下:
( 一 ) 個人與合建者為關係人
該條件係指個人與屬「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營
造業或不動產業之營利事業間,或個人與合建之營利事業間,
係「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4 條第 1 第
六
項第 2 款所稱關係人,依該規定關係人的範圍包括 1. 事業與 章
受其捐贈之金額達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2. 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
人、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3. 事業與其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配
偶。4. 事業與其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
之人之二親等以內親屬。5. 事業與其他足資證明對該營利事
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
有重大影響力之人。
其中第 1 目的關係人是財團法人,與本文主題探討的個
人地主無關,無適用的問題,第 2、3、4 目較為明確,已指
明那些職位的人或那些親屬要認定為關係人,較有爭議者乃
第 5 款,對於「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務、業
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人」該如何認定,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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