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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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個人合建的案場申請三個以上的建造執照,即構成該要件;


             若是解釋成合建完成日,則以該個人合建的案場,五年內取

             得三個以上的使用執照即構成該要件。目前稅捐稽徵實務上

             對與『參與日』的解釋為開始興建日,故個人地主若與人合

             建房屋,應以本次合建案取得建造執照日回溯五年內,是否

             另有二個合建案經核發建造執照,若有即構成該要件,若没

             有即不符合該要件。

                   另有如何認定屬同一案,也是具爭議性的問題,例如在

             一片土地上建數棟大樓或透天的房屋,若每棟房屋有不同的

             建號,那究竟屬一個建案還是多個建案?目前稽徵實務上的


             見解,不單純以建號為一案的考量,會同時考量時間與合建

             的對象,若在同一時間與同一建商,以相鄰的土地合建,若

             為同一個合建契約所包含,也可以認定為同一案。若是同一

             批土地與不同的建商合建,或者在不同的時間與同一建商合

             建,均非屬同一契約行為,不應認定為一案。






                               第六節             贈與稅的規劃






             壹、不動產的無償移轉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稱贈與,

             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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