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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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以其未成年子女或監護人以受其監護之未成


               年人歷年受贈並已報繳贈與稅之現金為該未成年人興建房屋

               者,如當事人能以該未成年人之銀行存款簿記錄,證明係以

               該未成年人歷年受贈款項興建,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

               即無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規定之適用,當事人可持

               憑稽徵機關所核發免課贈與稅之文件,逕向地政機關申報產

               權登記      [101] 。



                                                                                           第
               伍、農地的贈與                                                                     六
                                                                                           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作農業使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

               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

               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

               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

               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


               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

               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依該條規定贈與農地要享受免

               課贈與稅的優惠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一 ) 贈與時農地做農業使用


                    依該款的規定農地移轉不課贈與稅的條件,必須是贈與

               時該農地仍作農業使用,農業用地須作農業使用,所稱的「農

               [101] 財政部 70 年 11 月 17 日台財稅第 3966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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