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248

業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


             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的土地:1、供農作、養殖、育牧及

             保育使用者;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畜禽舍、倉

             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的土

             地;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的倉庫、冷

             凍 ( 藏 )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 繁殖 ) 場、集貨場、檢驗

             場等用地 ( 參見《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 )。若贈與

             的標的物並非農地,即無該款規定的適用。



                                      農地免徵贈與稅 須符合 3 要件


                                     2014-07-29 04:10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南學甲葉氏大家族,其鄭姓母親為子買地、為媳還債,以為農
               地免稅,不知要申報贈與稅,稅官認定她贈與總額 6,500 萬元,追補
               稅金 2,300 萬元加罰 242 萬元,引發爭訟,但法官判她敗訴確定;鄭

               婦連補帶罰要繳超過 2,500 萬元稅金。
                   96 年間,鄭婦分別為其 3 名兒子購置坐落在台北市房屋及台南市
               學甲區等 17 筆農地作魚塭,價值計 5,522 萬元,並為其長媳承擔債務
               計 1,011 萬元,南區國稅局查獲其贈與額,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逾
               期未辦理申報,通知 10 日內補報。

                   但她未依限申報,稅局乃核定她 96 年度贈與總額 6,534 萬元,除
               補徵稅額 2,334 萬元外,並按未申報的漏稅額,各處 0.5 倍及 1 倍的罰
               鍰計 1,347 萬元。鄭婦不服,申請復查結果,稅官准她將送給兒子結
               婚的 100 萬元等項可列為贈與扣除額,鄭婦因而獲追減贈與總額 540

               萬元,並變更罰鍰為 242 萬元。
                   鄭婦還是不服告進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她敗訴,上訴後,
               最高行政法院也將她判敗確定。法院指出,鄭婦主張購買農地贈與子




    240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