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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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該受益人,應該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強調,甲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其子乙,因贈與
標的是「權利」不是「農業用地」,已非稅法准予免稅的範圍。
財政部呼籲,將農地成立他益信託,受益人雖為子女者,仍須注
意會被補徵贈與稅,民眾如藉信託方式規劃生前財產移轉,小心得不
償失。
(二)受贈人在受贈後五年內繼續做業使用
贈與農地經法院拍賣,
仍不能享受免稅優惠應予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農地雖然可以免納贈與稅,
但如查獲受贈人未在受贈後 5 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並經通知其限期
恢復農業使用,逾期未辦理者,縱使係經法院拍賣,仍不能享受免稅
優惠應予補稅,該見解獲最高行政法院認同。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
甲君將其名下 3 筆農地公告現值總額 2 千 9 百多萬元贈與其弟乙君,
但該等農地在受贈後 5 年內,遭法院拍賣而移轉登記予他人,未由乙
君繼續作農業使用,經國稅局查獲並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與恢復
作農業使用,但乙君逾期未依通知內容辦理,國稅局乃依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追繳贈與人甲君贈與稅 7 百多萬元,
甲君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均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分別遭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通說係解釋為買賣
之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
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本件系爭之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經法院拍
賣而移轉登記予拍定人,該受贈之農地雖係經拍賣而移轉所有權,然
該拍賣行為除係由拍賣機關即法院代為買賣外,與一般之買賣尚無不
同,則受贈人對受贈之土地既因拍賣而喪失所有權,對該土地已無任
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是受贈人於 5 年內既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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