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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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之都市土地 [3] 。
財政部曾解釋銷售坐落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免課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在房地合一稅是否可比照適用?依都市計
畫法第 48 條的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
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
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1. 徵收。
2. 區段徵收。3. 市地重劃。」同法第 50 條規定:「公共設施
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第 1 項 ) 前項
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 第
七
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 章
拆除。( 第 2 項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房地合一稅的規劃
由內政部定之。( 第 3 項 )」因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建築物隨
時有可能面臨被拆除的命運,原則上房屋不具炒做的價值,
且一般人購買的意願也不高,且特種貨物勞務稅不以獲利為
條件,故予以排除有其道理,但房地合一稅是以有賺取價差
為前提,縱使該房屋的流通率較低,但若有賺取交易的價差,
似乎仍然應該課房地合一稅,因為此種房屋,在舊制下也没
有排除不課財產交易所得的規定,依本書的見解該解釋僅適
用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適用於房地合一稅,故坐落於公
共設施保留地上的房屋,仍屬課房地合一稅之標的物。
[3] 依法令規定有明確期間禁止作建築使用或可申請臨時建築使用之都市土地,核屬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
地」。( 財政部 102 年 12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10200142010 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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