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218

標準價格 ( 含營業稅 ) 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


             其計算公式如下: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


               土地及其定著物之銷售價格 ×                       ໼ଥ⥫હᐻ᜾ъጁ ×(1+ ൉ᄇ᪓)
                                              ߭߸ҝب᫠ϊ + ໼ଥ⥫હᐻ᜾ъጁ ×(1+ ൉ᄇ᪓)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 ÷(1 +徵收率 )」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同時銷售者,營業稅法施行細

             則第 21 條規定,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

             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

             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惟營業人所訂定房屋

             及土地分別出售之合約,如房屋售價偏低,土地售價偏高者,

             應依營業稅法第 17 條、第 43 條第 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有關規定,核定其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84] 。



                             營業人壓低售屋價格,稽徵機關可依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調整時價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以下簡
               稱營業稅法 ) 第 1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

               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
               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 102 年間銷售房地總價 1 億 8,000 萬元,
               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 3,870 萬元及土地銷售價格 1 億 4,130 萬元之統

               一發票,惟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房屋銷售額,較
             [84] 財政部 79 年 8 月 30 日台財稅第 780458461 號函。


    210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