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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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 四 )  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 但房屋取得後逾 6 年
                           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 10 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個人將所持有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
                     得之房屋者,其營業稅之課徵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
                     辦理稅籍登記。
                四、廢止財政部 81 年函、84 年函、95 年令及 104 年令。
                    財政部已函請各地區國稅局查核個人售屋案件時,應確實依上開

                課稅規定,就其交易頻率及數量等情綜合判斷後妥處,不得逕將每年
                度銷售達 6 戶以上者,一律認屬應課徵營業稅之範疇,以符營業稅立                                           第
                法意旨,並維護租稅公平。                                                               六
                                                                                           章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貳、房屋售價的計算


                    實務上,房屋是與土地併同出售,故房屋與土地價格的

               區分,一直是極具爭議性的問題,以納稅義務人的觀點,希

               望房屋價格愈低愈好,土地部分愈高愈好,因為可以少繳營


               業稅。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7 條規定:「營業

               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同法第 43 條第 2 項

               規定:「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

               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

               徵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

               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

               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含營業稅 ) 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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