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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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印花稅的規劃







             壹、有償移轉之規劃



             一、買賣移轉


                   依印花稅法第 1 條及第 5 條第 5 款規定,買賣不動產所

             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同法第 7


             條規定,買賣不動產的印花稅由立約人按金額的千分之一繳

             納。向主管機關 ( 地政事務所 ) 申請登記的契約,一般稱為「公

             契」,公契約的土地是按公告現值計算,房屋是按評定標準

             價格計算。買賣是契約行為,故買賣契約的立約人是出賣人

             及買受人雙方,故出賣人出售不動產者也應繳納印花稅。至

             於買賣雙方該如何分攤印花稅,在交易習慣上各地區略有差


             異,台中以北多由買方負擔,但彰化以南多由買賣雙方各半

             分攤。


             二、交換移轉


                   依印花稅法第 1 條及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交換不動產所

             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課徵印花稅。同法第 7

                 後經查明該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可否依稅捐稽
                 徵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退稅一案,請參照本部 98 年 10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09800238260 號函辦理。( 財政部 98 年 11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09800238270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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