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211

事業用地 ( ○國中預定地 ),既非依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


               保留地,移轉時自無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規定之適用         [74] 。捷運局擬徵收的土地於完成變更為交通用地

               前不得視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75] 。住宅區供公共通行之巷道土

               地按公告現值售予政府無免稅之適用                           [76] 。非公共設施用地按

                   用該條文第 2 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
                   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依法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三、本案
                   經函准內政部 86 年 11 月 11 日台 (86) 內地字第 8686141 號函略以,公共設施保留地
                   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及適用同條文第 4 項「經重
                   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 1 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 40%。」之規定,因此政府
                   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以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又                                    第
                   該部 86 年 9 月 27 日台 (86) 內營字第 8607384 號函略以:「本案土地既經○市政府                    六
                   工務局函稱都市計畫係劃設為學校及道路用地,並經該府發布實施在案,自屬公共                                    章
                   設施保留地。惟因位於○市後期發展區,該發展區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配合居住
                   密度與容納人口,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市地重劃實施整體開發,故其範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情況特殊,經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增列徵收取得之規
                   定外,原則上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準此,本案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
                   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不能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 財政部 86 年 12 月 16 日台財稅第 861930297 號函 )
               [74] 財政部 87 年 3 月 25 日台財稅第 871936242 號函。
               [75] 公司所有土地,市政府捷運局擬予徵收且經循序辦理都市計畫公開閱覽完畢,在完
                   成變更為「交通用地」前,不得視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說明:二、本案經准內政部
                   89 年 3 月 22 日台 89 內營字第 8904787 號函略以:「查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
                   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至第 51 條之立法意旨,係指依同法所定都市計畫
                   之擬定、變更程序及同法第 42 條規定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
                   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本案土地經市政府核發土地
                   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為『第 5 種商業區』,惟該府捷運局擬徵收之土地辦理變更都
                   市計畫案正由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在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前,自
                   難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本部同意該部上開意見。( 財政部 89 年 4 月 1 日台財稅
                   第 0890452881 號函 )
               [76] 武女士所有供公共通行之既成巷道土地,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 ( 編者註;現行法改按
                   徵收補償地價 ) 之價格售與政府,因該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非屬都市計畫道路,
                   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 ( 編者註:現行法第 3 項 ) 免徵土地增值稅一案。
                   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 86 年 1 月 28 日台 (86) 內地字第 8601118 號函略以:
                   「查本部 85 年 10 月 21 日 (85) 台內營字第 8585950 號函『研商都市計畫地區既成
                   道路內私有土地辦理徵收補償應依何程序辦理』會議結論:『既成道路如屬都市計
                   畫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徵收作為道路使用,核與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規定不符。惟上開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如
                   確有徵收作道路使用之需要,應依法先行變更都市計畫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
                   收,以資適法。』準此,本案土地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在未完成都市計


                                                                                          203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