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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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價購土地之殘餘部分是否確符合『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
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之要件之專業意見,並列入紀錄,
供作得否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參考 [62] 。
地方政府辦理畸零地之徵收出售及標售不予免稅 [63] 。徵
收土地以一般買賣價格補償者仍可免徵土增稅 [64] 。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課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
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
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
[62] 內政部 90 年 8 月 29 日台 (90) 內地字第 9012403 號函。
[63] 本案准內政部 87 年 12 月 18 日台 (87) 內地字第 8790962 號函略以:「平均地權條例
第 42 條 ( 土地稅法第 39 條 ) 第 1 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查其立法意旨係為符合公用徵收免課土地增值稅之原則,俾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
益,並促進公共建設之推展。又查建築法第 44 條及 45 條規定『……建築基地面積
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
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前條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能達成協議
時,得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
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買賣價款申請該管地方政府
徵收後辦理出售。……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之。……』,地方政府依上開規定辦理畸
零地徵收、出售及標售,係基於促進土地利用效益、增進市容觀瞻及健全都市發展
之目的,此與上揭平均地權條例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並
促進公共建設推展之目的不同。故本案似不宜免徵土地增值稅……。」本部同意該
部意見。( 財政部 88 年 1 月 4 日台財稅第 871210187 號函 )
[64] 經濟部工業局擬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25 條規定徵收工業區用地,並以協議之一般
買賣價格補償其地價,有關該被徵收之土地,仍有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免徵土地
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案經分別函准內政部 84 年 10 月 19 日台 (84) 內地字
第 8414009 號函略以:「本案既係依法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辦理徵收,似仍有平均
地權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及法務部 84 年 12 月 14 日
法 84 律決 28912 號函略以:「本件……,其徵收之補償地價,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似屬平均地權條例第 10 條之特別規定。 惟本件既係依法
辦理徵收,如該特別法就土地增值稅得否免徵乙節並無特別規定,似仍有平均地權
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本部同意上開二部意見。( 財政部 85 年 1 月 4 日
台財稅第 842168368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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