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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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談農地移轉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發表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

                    農業發展條例自民國 89 年 1 月 4 日修法通過後,農地管理政策已
                由原「農地農有、農地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

                也就是由「管地又管人」政策改為「管地不管人」,農地移轉從此不
                用再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也在 89 年 1 月 6 日
                修正,從「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

                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修正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
                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使得農地在管理上及                                             第
                                                                                           六
                稅務上作了很大的改變,在辦理農地移轉過程中,您是否知道您的權
                                                                                           章
                利在那理?如何確保您的最大利益?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辦理農地移轉登記時,須先至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核課土地增
                值稅。申報時您有下列三種選擇權利,其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登載方式也不同,視您的農地符合情形及選擇而定:
                一、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時,本次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照前次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
                     轉現值登載。
                二、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時,本次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依 89 年 1 月當期之公告土地
                     現值登載。

                三、選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本次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依申報
                     移轉現值登載。
                    所以前面三種申報方式除第三種外,同為免稅農地移轉,由於選

                擇符合法條之不同,將直接關係到您的土地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
                值之高低,並影響您日後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時之多寡,如選擇第一種
                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本次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照前次原
                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登載,其價格及基期大部分都非常低,日後
                如無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其金額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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