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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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當事人以未收到通知為由,於嗣後提出申請時,稅捐


               稽徵機關應予受理              [56] 。

                    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應以移轉時,該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倘於移

               轉時,未符上述要件,自無該規定之適用;縱於嗣後補辦容

               許而作農業使用,亦僅得就其於補辦容許作農業使用後之移

               轉時,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57] 。



               (二)移轉的對象原則為自然人                                                              第
                                                                                           六
                    非屬自然人之第三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業用地,則                                               章

               屬脫法行為,依實質課稅原則,應無上揭規定之適用。故 89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年 1 月 28 日以後申請依修正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

               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移轉案件,如經查明有非屬自然



               [56] 財政部 89 年 8 月 1 日台財稅第 0890454858 號函。 法院拍賣農業用地,其情形不同
                   於一般買賣,依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相關之程序亦有不同,故本部於 89 年 8 月
                   1 日以台財稅第 0890454858 號函釋,對於當事人檢附有效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
                   明書,在主管稽徵機關依法通知之次日起 30 日內,仍在有效期間者,仍可適用土地
                   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在案,上述所稱「當事人」,並未排
                   除新所有權人 ( 拍定人 ),又如拍定人於拍賣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向農業單
                   位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所核發之證明書上之土地所有權人自應記
                   載為新所有權人 ( 拍定人 ),其與上函規定並不相違。( 財政部 92 年 9 月 30 日台財
                   稅字第 0920454809 號函 )
               [57] 財政部 91 年 8 月 21 日台財稅字第 0910455239 號函。 張君所有農業用地經法院拍
                   賣,其上違章建物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經核發使用執照後,農業主管機關始核
                   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暨第 4 項規定
                   一案。說明:二、本案土地於拍定當時上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
                   建照手續及申請使用執照,不宜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系爭土地於拍定當時
                   顯不符合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作農業使用之要件,縱當事人於拍定後補
                   辦相關手續,並憑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上述條項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至可否適用上述法條第 4 項規定一節,應視其於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之要件而定。( 財政
                   部 91 年 3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0910450801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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