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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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
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
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
請徵收。』,是於上開條例公布施行後,『協議價購』為需
用土地人申請徵收之先行程序。又按平均地權條例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
收補償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 1 項規定,免徵其土地
增值稅。故上開『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於申
第
請免徵其土地增值稅時,需用土地人應協同向稅捐機關申請 六
章
認定之。舉凡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所列各款事業所需之土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地或其他法律規定得予徵收之土地,均為『依法得徵收之土
地』。例如: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非都市土地經
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者、或經需用土地人引據其
他法律規定得徵收之土地均屬之。稅捐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時,
如對『依法得徵收之土地』認定尚有疑義,應先洽該管直轄
市或縣 ( 市 ) 政府地政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另因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為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申請一併徵收時,
認定是否符合一併徵收要件與否之准駁機關。故需用土地人
於協議價購土地時,如土地所有權人認殘餘部分之面積過小
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要求一併價購時,應由
需用土地人邀同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實地勘查,並請該管直
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基於協助立場,於會勘時提供需用土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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