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219

買受人購進房地,而向乙商業銀行申辦貸款,經該銀行評定之房屋價

                格低,另按甲公司之財產目錄,計算房屋之未折減餘額,亦高於甲公
                司所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
                    該局認為,甲公司雖提示已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之買賣
                合約書為證,但依該局查得之時價資料顯示,其房屋銷售價格顯較時

                價偏低,甲公司並無正當理由,乃依營業稅法第 1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規定,以時價調增房屋銷售價格 4,333 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
                稅 216 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買賣合約書已分別載明房地銷售價
                格,且已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核實申報營業稅等語,循

                序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及房屋在法律上雖為不同之權利客體,在                                           第
                民間交易習慣上,卻始終是房地併計單一價格,但由於現行稅法規定                                             六
                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致部分營業人銷售房地時                                             章

                會藉「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而規避稅負。依營業稅法施行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細則第 21 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
                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含營業稅 ) 占土
                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含營業稅 ) 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

                部分之銷售額。



               參、房屋的時價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

               「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

               價格。」前揭所稱房屋之時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之:1. 報

               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2. 各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屋同一月份之


               加權平均售價。3. 不動產鑑價公司估價資料或不動產估價師

               ( 聯合 ) 事務所之估價資料。4.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

               5. 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


                                                                                          211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