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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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

               收入,再以該收入之 15% 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 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 ( 以下同 )7,000 萬元以

                       上。

                   (2)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 6,000 萬元以上。

                   (3) 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 4,000 萬元

                       以上。
                                                                                           第
                                                                                           六
                高富帥 107 年出售臺北市的豪宅一戶房地總價 1 億元 ( 土地公告現值                                      章

                30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 1000 萬元 ),因取得已超過二十年無法查得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原始取得成本,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如下:
                房屋售價部分:
                    100,000,000×10,000,000÷(10,000,000 + 30,000,000) = 25,000,000
                財產交易所得:
                    25,000,000×15% = 3,750,000




               二、現值推計課稅


                    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

               所得額。

                    直轄市部分:



               ( 一 ) 臺北市:

                      高級住宅者:46%。

                      其他: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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