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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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紀
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除可
分別提示買賣時房屋、土地之各別價格,以憑核實計算財產
交易所得外,餘均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
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
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其如有財產交易損失者,並得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第 1 小目之規定,自
當年度及以後 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87] 。
國稅局查漏稅 5 類不動產交易要小心
2016-05-17 19:53:24 中央社 台北 17 日電
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經理陳信賢表示,舊制不動產交易所
得採房、地分離課稅,其中房屋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
得課稅。
然而他提醒,民眾出售房地時,不能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
易所得,而是應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
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交易損益。
陳信賢舉例,某民眾 1999 年時以新台幣 1000 萬元買進房地,
2013 年以 2100 萬元售出,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是 169 萬 7700 元,
土地公告現值為 176 萬 7000 元,分別占 49% 與 51%。
該民眾用房屋評定現值的價格,乘上財政部頒訂的售屋課稅標
準後 ( 新北市 33%),得出財產交易所得為 56 萬元,以所得稅率級距
40% 計算,要繳約 22 萬 4 千元的稅。
但國稅局查出該民眾出售房地獲得 1100 萬元,乘上房屋評定現值
比率 49% 後,財產交易所得為 539 萬元,因此實際應繳金額高達 215
[87] 財政部 83 年 1 月 26 日台財稅第 83158109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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