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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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本的計算


                   建設公司興建房屋出售的成本包括:土地之購買價金、


             佣金、土地改良的支出、支付之補償費、登記費用以及購買

             非屬固定資產的土地,在辦妥過戶手續前的借款利息。房屋

             的成本則包括興建的支出、支付的稅捐 ( 契稅及印花稅 )。一

             般而言,一個建案通常會興建多戶的房屋,在出售時乃是每

             戶分別出售,則興建房屋整筆購入的土地及整批房屋的興建

             成本,該如何分攤至每一戶房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 51 條之 1 規定:「營建業已興建完成但未出售或已轉供

             自用之房地,得依工程別依收入法、建坪比例法或評定現值

             法擇一適用,分攤其房地成本,但同一工程既經擇定後,不


             得變更。( 第 1 項 ) 前項所稱收入法,係指營建業建屋出售,

             其銷貨成本係按出售房屋售價及待售房屋之預計合理售價占

             總售價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建坪比例法,係指營建業建屋

             出售,其銷貨成本係按出售及待售房屋坪數占房屋總坪數比

             例攤計成本之方法。評定現值法,係指營建業建屋出售,其

             銷貨成本係按出售及待售房屋評定現值占房屋總評定現值比

             例攤計成本之方法。」


                   釋例:台中建設公司在民國 104 年初購入土地一宗,價

             款 600 萬元,經委託豐原營造公司建造五層樓的獨棟房屋一

             棟,計支付工程款 945 萬元 ( 含營業稅 ),105 年 7 月 1 日完工。

             各層樓的售價、建坪及評定現值如下表,假設 105 年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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