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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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費用]× 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

               比例
               二、賣出價格已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者:
                   房屋售價-繼承或受贈與時取得房屋之時價 ( 按繼承或受贈時據以
               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必要費用。

                   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 103 年度出售一筆 99 年度繼承取得之
               房地,成交價 1,500 萬元,未劃分房地各別價格,相關必要費用 ( 如
               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 ) 合計 300 萬元,甲君繼承時
               該房屋之評定現值為 2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250 萬元;出售時該

               房屋評定現值 15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350 萬元,則房屋財產交易所
               得為 225 萬元 (1,500 萬元 -300 萬元 -200 萬元 -250 萬元 )×150 萬元
               ÷(150 萬元 +350 萬元 )。





             貳、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劃



                   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售的不動產,出售土地部分

             屬免稅的所得,出售房屋的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計入營

             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出售土地部分的所得,雖然不

             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屬營利事業的盈餘,獨資合夥型態

             的營利事業直接將該盈餘併入資本主的所得課稅,公司組織

             的營利事業,則列為公司的盈餘,不分配加徵 10% 營利事業


             所得稅,分配則併入股東的綜合所得課稅。


             一、房屋售價偏低的調整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2 條規定:營利事業與地

             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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