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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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


               價為低者,其房屋銷售價格 ( 含營業稅 ) 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

               格 ( 含營業稅 ) 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含營業

               稅 ) 總額之比例計算。房屋款之時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之:

               1.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2. 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3. 銀

               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4. 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

               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同業之合理利潤估算之時價。5. 大

               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6. 出售房屋
                                                                                           第
               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7.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                                                六
                                                                                           章
               售公有房地之價格。8. 依前述各項資料查得房地總價及土地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時價所計算獲得之房屋售價。

                    該條的規定對於房屋售價偏低的項調整的方式,是按房

               屋銷售價格 ( 含營業稅 ) 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含營業稅 )

               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含營業稅 ) 總額之比例

               計算,與營業稅售價偏低按「時價」調整顯然不同,但營業

               稅的房屋銷售額,就是營利事業出售房屋的收入,兩者本為

               同一事實,在不同的稅法有不同的調整標準,顯然不符合邏


               輯,依本書的見解,營業稅按時價調整較為符合經濟的事實,

               且營業稅是訂於本法其位階高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故建議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應配合營業稅法的規定予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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