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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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 6 千元,要繳的稅多出近 10 倍,還要被處以罰鍰。陳信賢提醒,民
眾出售房屋時,應提供實際成交價額及取得成本,避免遭國稅局補稅
處罰。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
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
標準價格為準 [88] 。
第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應 六
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章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其財
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應
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
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本局說明,所謂繼承時或受贈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屬於不動產者
是指繼承時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故個人出售繼
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地,房屋部分須依前揭規定計算交易損益,如有所
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部分則免納所得稅。惟若出售時,未
能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則應以房地取得時價及賣出總價之差價減除
相關必要費用,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
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出售繼承或受贈房屋之財產
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一、賣出價格未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者:
[房地總價-繼承或受贈與時取得房地之時價 ( 按繼承或受贈時據
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
[88] 財政部 102 年 11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1020015720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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