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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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 6 千元,要繳的稅多出近 10 倍,還要被處以罰鍰。陳信賢提醒,民

                眾出售房屋時,應提供實際成交價額及取得成本,避免遭國稅局補稅
                處罰。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

               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

               標準價格為準          [88] 。



                                                                                           第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應                                       六

                                           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章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其財
                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應
                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
                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本局說明,所謂繼承時或受贈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屬於不動產者

                是指繼承時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故個人出售繼
                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地,房屋部分須依前揭規定計算交易損益,如有所
                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部分則免納所得稅。惟若出售時,未
                能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則應以房地取得時價及賣出總價之差價減除
                相關必要費用,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

                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出售繼承或受贈房屋之財產
                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一、賣出價格未劃分房屋及土地之各別價格者:

                    [房地總價-繼承或受贈與時取得房地之時價 ( 按繼承或受贈時據
                以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 -
               [88] 財政部 102 年 11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1020015720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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