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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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所得稅的規劃








             壹、個人所得稅的規劃


                   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售的不動產,出售土地部分

             屬免稅的所得,出售房屋的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

             綜合所得課稅。有關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依所得稅法施行


             細則第 1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

             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

             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

             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依「106 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

             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

             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目前稽徵機關分為「收入

             推計課稅」及「現值推計課稅」兩種,並以下列標準計算其


             所得額:


             一、收入推計課稅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

             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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