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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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所得稅的規劃
壹、個人所得稅的規劃
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售的不動產,出售土地部分
屬免稅的所得,出售房屋的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
綜合所得課稅。有關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依所得稅法施行
細則第 1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
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
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
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依「106 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
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
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目前稽徵機關分為「收入
推計課稅」及「現值推計課稅」兩種,並以下列標準計算其
所得額:
一、收入推計課稅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
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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