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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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
(6) 出售前 5 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土地稅法第 34 條所稱「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
換」之土地在內 [41] ,「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土
地稅法第 34 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
稅。配偶及三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但
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 條第 6 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 第
六
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章
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42] 。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全部建物 ( 含地下室 ) 及土地均為同一人所有,其地下
室或部分樓層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應按各層房屋 ( 含地下室 )
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及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43] 。同一樓層部分供自宅使用且
能明確劃分者得按比例分別核課 [44]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之土
[41] 財政部 67 年 3 月 10 日台財稅第 31574 號函。
[42] 財政部 71 年 1 月 6 日台財稅第 30040 號函。
[43] 財政部 81 年 3 月 11 日台財稅第 810757035 號函。
[44] 檢送研商「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坐落基地如
何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
增值稅」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1 份,請依該會商結論辦理。( 財政部 89/03/14 台財稅第
0890450770 號函 ) 附件:研商「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
使用,其坐落基地如何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
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會商結論:( 一 )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
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
坐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
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 ) 依前項規定申請部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
地增值稅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報供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使用之面積。( 三 ) 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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