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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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共有土地重劃後另購地再辦分割後

                                           出售可扣除重劃費用

                                         財政部 86 年 3 月 3 日台財稅第 860077299 號函

                   陳君所有 505、507 及 513 地號持分共有土地,於 79 年辦理重劃
               後 84 年再購入 533 地號土地,復將該 4 筆持分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分

               割後陳君取得 533 地號土地(持分二分之一),於 85 年出售該筆土地
               時,其原屬 505、507 及 513 地號部分,如經查明係重劃後第 1 次移轉,
               應准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並得依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減除該 3 筆土地所負擔之重劃費用。


             二、稅率



             ( 一 ) 一般稅率結構

               1.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

                 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 1 倍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

                 20%。

               2.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

                 值稅之現值數額在 1 倍以上未達 2 倍者,除按前款規定辦


                 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 30%。

               3.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

                 值稅之現值數額在 2 倍以上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

                 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 40%。



             (二)長期持有減徵

               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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