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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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6 條第 2、3 項規定:就土地及其
改良物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
後 1 年內開徵。第 1 項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
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
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
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上項所規定由買受人承
諾繳納工程受益費之辦法,僅對土地移轉登記前未到期之工
程受益費而言。當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後,
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該項土地工程受益費既已開徵,
自不適用上開法條所稱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由買受人出具
承諾書繳納之規定,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並准於土地
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其溢繳之土地增值稅,准予退還 [21] 。
法院拍賣之土地,倘承買人承諾願意代繳原土地所有權
人欠繳之工程受益費,於繳納通知書註明代繳人 ( 即承買人 )
名稱或姓名,嗣後該土地再次移轉時,准自漲價總數額中扣
除該代繳費額後核計土地增值稅 [22] 。
土地出售其由承買人以自己名義
提前繳清之工程受益費不得減除
財政部 89 年 9 月 8 日台財稅第 0890456704 號函
葉女士等人出售土地時該土地之工程受益費尚未開徵,而係由承
買人○公司申請自願提前繳清,並由該公司實際繳納,繳納通知單上
[21] 財政部 67 年 7 月 18 日台財稅第 34752 號函。
[22] 財政部 77 年 1 月 12 日台財稅第 76113543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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