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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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地政機關分割改算後之地價認定其前次移轉現值?並通
知參與共有土地分割之農業用地所屬地政機關及稅捐稽徵機
關更改該等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一案。如依上開規定 ( 本部
93 年 8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39730 號令 ) 採實質課稅原
則,以共有土地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
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基於課稅公平原則,
併同該應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之其他土地之原地價,應予
更改或通知該其他土地所屬稽徵機關更改為分割前之原規定
第
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並將更改之結果通知地政機關 [17] 。 六
章
(三)改良土地費用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
為該條例所定改良須申請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者,應於改
良前先依下列程序申請驗證;於驗證核准前已改良之部分,
不予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1. 於開始興工改良之前,填具
申請書,向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驗證,並於工程完
竣翌日起十日內申請複勘。2. 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於接
到申請書後派員實地勘查工程開始或完竣情形。3. 改良土地
費用核定後,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按宗發給證明,並
通知地政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 第 1 項 ) 前項改良土地費用
評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定之。( 第 2 項 ) 在
實施建築管理之地區,建築基地改良得併用雜項執照申請驗
[17] 財政部 93 年 9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4439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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