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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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地政機關分割改算後之地價認定其前次移轉現值?並通


               知參與共有土地分割之農業用地所屬地政機關及稅捐稽徵機

               關更改該等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一案。如依上開規定 ( 本部

               93 年 8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39730 號令 ) 採實質課稅原

               則,以共有土地分割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

               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基於課稅公平原則,

               併同該應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之其他土地之原地價,應予

               更改或通知該其他土地所屬稽徵機關更改為分割前之原規定
                                                                                           第
               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並將更改之結果通知地政機關                                      [17] 。         六
                                                                                           章

               (三)改良土地費用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

               為該條例所定改良須申請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者,應於改


               良前先依下列程序申請驗證;於驗證核准前已改良之部分,

               不予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1. 於開始興工改良之前,填具

               申請書,向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驗證,並於工程完

               竣翌日起十日內申請複勘。2. 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於接

               到申請書後派員實地勘查工程開始或完竣情形。3. 改良土地

               費用核定後,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按宗發給證明,並

               通知地政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 第 1 項 ) 前項改良土地費用

               評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定之。( 第 2 項 ) 在

               實施建築管理之地區,建築基地改良得併用雜項執照申請驗


               [17] 財政部 93 年 9 月 15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4439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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