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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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4] 。


                    經政府登記有案之寺廟,登記其所有之土地,因成立財

               團法人而以捐贈方式辦理移轉登記之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可免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惟該土地再移轉時,應以捐贈
                                                                                [5]
               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課土地增值稅 。

               教會分設教堂,將其所有土地以捐贈方式變更為新分設教堂

               所有,依財政部 67 年 3 月 10 日台財稅第 31581 號函免徵土

               地增值稅,核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故該土地如再行
                                                                                           第
               移轉時,自應以原教會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移轉                                                  六
                                                                                           章
               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                 [6] 。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土地移轉申報現值,在未繳清土地增值稅及辦妥產權移

               轉登記前,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經繼承人依法併入遺產申

               報遺產稅並辦妥繼承登記,而申報案件復經稽徵機關依規定

               逕行註銷,嗣經權利人單獨提出土地現值申報時,其前次移

               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7] 。

                    土地因繼承關係,先辦理繼承登記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時,

               依法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因贈與關係,再辦理所有權移轉


               予受贈人時,雖該受贈人為繼承人之一,然此時已與繼承事

               實無關,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




               [4]  財政部 87 年 9 月 17 日台財稅第 870663048 號函。
               [5]  財政部 80 年 3 月 8 日台財稅第 800674670 號函。
               [6]  財政部 78 年 7 月 14 日台財稅第 780234301 號函。
               [7]  財政部 72 年 7 月 8 日台財稅第 3474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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