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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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並按宗發給證明。( 第 3 項 )」常見的土地改良如:包括


             整平或填挖基地、水土保持、埋設管道、修築駁坎、開挖水溝、

             鋪築道路等。農地的改良則包括耕地整理、水土保持、土壤

             改良及修築農路、灌溉、排水、防風、防砂、堤防等設施。

                   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准自經核定之申報

             移轉現值中減除之改良土地費用,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 係

             由土地所有權人所支付。( 二 ) 支付目的係為改良該移轉之土

             地。( 三 ) 已完成支付程序。

                   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

             用地,且符合上述條件者,雖辦竣捐贈登記係在其餘留土地


             移轉之後,如土地所有權人於捐贈土地完成後,於行政程序

             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該捐贈土地之公

             告現值總額仍准自已移轉餘留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本令發布前,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

             作為公共設施用地,符合第 1 點規定,惟辦竣捐贈登記係在

             餘留土地移轉之後,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亦准予減除:( 一 )

             其在本令發布前尚未提出申請,如原課稅處分於法定救濟期


             間經過後距本令發布日尚未逾 5 年者,得於本令發布後 3 個

             月內向原課稅處分機關提出申請減除。( 二 ) 其在本令發布前

             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5 年內已提出申請減除,在本令發布

             時尚未確定之案件              [18] 。土地改良,未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



             [18] 財政部 95 年 3 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2006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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