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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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規定,該土地於分割後再移轉時,應以其分割前之原
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
地增值稅;本解釋令發布前類此上開經共有分割且再移轉之
案件,應依上述規定補徵其土地增值稅 [16] 。
共有物分割如何能逃漏土地增值稅,
稅捐單位將清查墊高應稅土地移轉現值等案件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止租稅逃漏,自 10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將全面清查利用共有物分割逃漏土地增
值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利用共有物分割方式,藉以墊高應稅土地的
前次移轉現值,於移轉時將採實質課稅原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個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
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為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所明定。
如藉由小部分持分土地之移轉以創造共有關係,再辦理共有物分
割,其實質上係運用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與應稅土地辦理
共有物分割,以墊高應稅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達到該應稅土地再移
轉時得減輕或規避土地增值稅負擔之目的者,顯與共有土地之分割係
在消滅共有關係之目的有違,該經分割後再移轉之應稅土地,無論納
稅義務人是否為原土地所有權人,稽徵機關將以其分割前之原規定地
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以防止納稅義務人利
用取巧方式規避稅賦。
納稅義務人利用應稅與免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墊高
應稅土地前次移轉現值,嗣再申報移轉該應稅土地時,可否
[16] 財政部 93 年 8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3973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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