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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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移轉現值
即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移轉現值,
如果沒有移轉過的土地就以政府第一次辦理規定地價之地價
為準。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
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
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不
課徵並非真的免稅,只是延緩課稅,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
時,仍須以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
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增值稅。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要申請不課徵,應
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字樣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辦
理完稅後,即可持憑此不課徵證明書及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該
贈與土地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
轉登記。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規
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該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
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
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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