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175

a. 契約總價值:買賣雙方簽訂之契約價格,即實際交易


                       價格。

                    b. 公告土地現值          [3] :為每年 1 月 1 日地政機關公告之每平

                       方公尺土地現值乘以移轉土地面積。 但契約總價值經

                       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申報之契

                       約總價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B.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
                                                                                           第
                   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                                               六
                                                                                           章
                   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C.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

                   告土地現值為準。

                D. 法院和解成立分割移轉登記者,以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

                   現值為準。

                E. 法院調解成立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以聲請調解日當

                   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F. 以繼承土地抵繳者,以繼承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惟如抵繳之土地為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

                   以其向國稅局申請抵繳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又非



               [3]  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申
                   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申報
                   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準,其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
                   準。( 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 )


                                                                                          167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