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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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故立遺囑將土地遺贈給受遺贈人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1] ,但


             若是未立遺囑由繼承人依民法 1138 條至 1146 條的規定繼承

             土地,則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貳、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稅率=應納稅額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

                 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 ×( 台灣地區消費者物

                 價總指數 ÷100) - ( 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

                 重劃負擔總費用 )           [2]


             ( 一 )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A. 一般的土地可用下列二種價格擇一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1]  遺贈之土地,是否須由有繼承權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將遺贈土地移轉登記
                 予受遺贈人乙節,茲准法務部 83 年 5 月 2 日法 83 律字第 08742 號函說明二略以:
                 「依我國學者通說,均認遺贈於遺囑生效後僅有債權的效力,受遺贈人非於繼承開
                 始時,即當然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如採學者通說,宜就遺
                 贈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移轉予受遺贈人」。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
                 務部意見。 並已函請省 ( 市 ) 政府地政處轉知所屬地政機關「關於遺贈之土地,如
                 遺贈人有繼承人,得同時連件辦理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並依本部 81 年 6 月 20 日
                 台內地字第 8181523 號函示辦理。」是以,遺贈之土地宜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
                 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 財政部 83 年 7 月 2 日台財稅第 830298290 號函 )
             [2]  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
                 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為漲價總數額:1. 規
                 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其
                 前次移轉現值。2. 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
                 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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