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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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繼承土地抵繳者,以其向國稅局申請抵繳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準。
G. 土地所有權人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和解應於
繼承登記後移轉第 3 人,其移轉現值應以義務人死亡日當
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H. 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權利變換,其申報移
轉現值之審核以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為準。惟權
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日後,原土地所有權人訂立買賣契約
移轉其權利變換前所有之土地與新土地所有權人,致申報
移轉現值時間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之後,嗣後
新土地所有權人依該計畫移轉土地時,以原土地所有權人
申報移轉土地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I. 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如下:
a. 請求權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發生,生存配偶於與全體繼
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以訂立
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
議給付文件之日 30 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
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
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b. 請求權因離婚而發生,如期申報者,以配偶雙方同意
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同意日 30 日後始申報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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