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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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繼承土地抵繳者,以其向國稅局申請抵繳日當期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準。

               G. 土地所有權人於訴訟中死亡,繼承人承受訴訟並和解應於

                 繼承登記後移轉第 3 人,其移轉現值應以義務人死亡日當

                 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H. 依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權利變換,其申報移

                 轉現值之審核以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為準。惟權

                 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日後,原土地所有權人訂立買賣契約

                 移轉其權利變換前所有之土地與新土地所有權人,致申報

                 移轉現值時間在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之後,嗣後


                 新土地所有權人依該計畫移轉土地時,以原土地所有權人

                 申報移轉土地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I. 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如下:

                   a. 請求權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發生,生存配偶於與全體繼

                     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以訂立

                     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


                     議給付文件之日 30 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

                     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

                     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b. 請求權因離婚而發生,如期申報者,以配偶雙方同意

                     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同意日 30 日後始申報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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