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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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並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由債務人申請扣除之土地重劃費用,准由

               債權人依民法第 242 條規定代位行使                       [31] 。

                    重劃區土地於分配公告確定後繼承再移轉時不得扣除被

               繼承人之重劃費用              [32]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參與農村社區土

               地重劃,其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地政單位原以土地

               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嗣於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該證明書之核發對象
                                                                                           第
               仍應更正為辦竣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其重劃費用始准自土地                                                  六
                                                                                           章
               漲價總數額中減除              [33] 。
                                                                                           移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同一重劃區內土地分批移轉,在計算

               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如已移轉之土地所負擔之重劃費用超過

               未扣除費用前之土地自然漲價數,其超過部分之重劃費用不

               得遞移至其餘土地移轉時,與該其餘土地之土地改良費用合

               併扣除      [34] 。


               [31] 財政部 78 年 9 月 21 日台財稅第 780262176 號函;王君被拍賣土地,經債權人依民
                   法第 242 條規定代位債務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自核定之申報移轉
                   現值中減除土地重劃費用,應否檢具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一案。說明:二、
                   債權人可否依民法第 242 條規定代位申請補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疑義,經
                   內政部 92 年 9 月 10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20014551 號函復貴市市政府略以:「本案
                   主管機關既已依上開規定,將重劃區各宗土地之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核發予土地
                   所有權人並列冊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作為抵扣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依據,自無從再責
                   由債權人申請補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有案,本案請依上函規定辦理。( 財政部
                   93 年 11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52040 號函 )
               [32] 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
                   時已非屬重劃後第 1 次移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不得扣除被繼承人名義之
                   重劃費用。( 財政部 87 年 5 月 7 日台財稅第 870276184 號函 )
               [33] 財政部 96 年 8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35750 號函
               [34] 財政部 80 年 9 月 5 日台財稅第 80033670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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