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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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管的法律關係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4 款規定:「租


               賃住宅代管業 ( 以下簡稱代管業 ):指受出租人之委託,經營

               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 以下簡稱代管業務 ) 之公司。」故代管則

               是由租屋服務業者協助房東與房客簽訂租約,並由業者負責

               管理出租的住宅,租賃契約仍為房東與房客簽訂。



               貳、所得稅的減免
                                                                                           第
                                                                                           五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規定:「個人住
                                                                                           章

               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                                                  不動產出租的租稅規劃

               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1. 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免

               納綜合所得稅。2. 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

               六千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


               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下列方式認列:(1) 每屋每月租

               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

               百分之五十三計算。(2) 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按所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減除標

               準計算。(第1項)前項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

               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 第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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