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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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出租人代承租人開立營業發票之條件
合作店銷售之型態雖與於百貨公司設專櫃銷售之型態類
似,且均以合作店約定按銷售額之一定比率支付佣金,惟該
公司於合作店銷售貨物所得之貨款,係由該公司自行收款,
其交易性質應認屬該公司之銷貨,應由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
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是以,合作店提供營業場所,但無人事、
經營及管理之權限,僅得按月依合約條件抽成,○○公司提
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商品於合作店銷售,自行收取貨款, 第
五
顯示該合作契約書實質上為租賃契約關係,並無實質進銷貨
章
事實,合作店應認屬出租人,自不宜比照百貨公司設專櫃型
不動產出租的租稅規劃
態之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30] 。
但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對於專櫃
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
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 ( 算 ) 之次日取具進貨
統一發票列帳:( 一 ) 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
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
罰鍰。
前開營業人及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 營
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
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 1
個月為限。( 二 ) 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
[30] 財政部 91 年 6 月 21 日台財稅字第 091045390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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