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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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出租人代承租人開立營業發票之條件


                    合作店銷售之型態雖與於百貨公司設專櫃銷售之型態類


               似,且均以合作店約定按銷售額之一定比率支付佣金,惟該

               公司於合作店銷售貨物所得之貨款,係由該公司自行收款,

               其交易性質應認屬該公司之銷貨,應由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

               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是以,合作店提供營業場所,但無人事、

               經營及管理之權限,僅得按月依合約條件抽成,○○公司提

               供銷售人員、營業設備、商品於合作店銷售,自行收取貨款,                                                 第
                                                                                           五
               顯示該合作契約書實質上為租賃契約關係,並無實質進銷貨
                                                                                           章
               事實,合作店應認屬出租人,自不宜比照百貨公司設專櫃型
                                                                                           不動產出租的租稅規劃
               態之方式開立統一發票                 [30] 。


                    但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對於專櫃

               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

               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 ( 算 ) 之次日取具進貨

               統一發票列帳:( 一 ) 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

               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

               罰鍰。

                    前開營業人及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 營


               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
               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 1


               個月為限。( 二 ) 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


               [30] 財政部 91 年 6 月 21 日台財稅字第 091045390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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