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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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租人屬所得稅法第 89 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者,其


             代付建造房屋之工程款,於給付時免依同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

             所得稅,但應依規定計算各年度出租人租賃收入,依同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土地出租人如屬營

             利事業,並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項依法就租賃

             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者,得免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土地出租人如屬個人者,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未能提示必

             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者,准予按所得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

             耗及費用標準有關出租建物固定資產之費用率減除必要損耗

             及費用      [29] 。






                 第四節            特殊型態不動產出租之租稅規劃








             壹、由出租人代承租人開立營業發票之規劃




             一、合作店經營模式及課稅爭議問題


                   合作店是指一個設置固定營業場所 ( 一般稱為大賣場 ) 的

             營業人,讓銷售不同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集合在賣場中出售

             產品 ( 例如家樂福、大潤發等賣場在商場中提供攤位供其他的


             營業人營業使用 ),其收取的租金並非固定的,而是按其營業
             [29] 財政部 97 年 10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4579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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